擬上市企業在IPO過程中常見幾大問題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解答: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對于發行人“財務獨立”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解答:
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求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其財務報表的編制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解答:
財務報表的編制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不得有哪些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解答:
(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5:募集資金應當怎樣合理規劃運用?
解答: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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