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股權交易中心股權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入寧波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掛牌企業的股權交易行為,明確各方參與職責,根據《寧波股權交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優選板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創新板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掛牌企業股權交易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中心會員和投資者參與掛牌企業股權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及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投資者進入本中心從事股權交易業務,應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章 交易系統和交易時間
第五條 掛牌企業股權交易應使用本中心所提供的交易系統和設施。交易系統和設施由主機、專用應用軟件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第六條 掛牌企業股權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暫停交易日,暫停股權交易。
第七條 交易時間內因故暫停的,交易時間不做順延。
第三章 股權限售
第八條 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權應當分批解除交易限制,每批解除交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權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后依法依約可交易之日、掛牌后依法依約可交易之日起滿六個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認定。控股股東的股權被并購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除按照《公司法》規定外,不受解禁制約的限制。
第九條 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權進行過交易的,該股權的管理適用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送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權增加的,應按原持股數量的鎖定比例進行鎖定。
第十一條 因司法裁決、繼承以及特殊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權發生轉移的,后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二條 股權解除交易限制進入本中心交易的,應由掛牌企業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后,辦理解除限售登記。
第十三條 掛牌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企業股權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應由掛牌企業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股權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股權辦理登記托管的掛牌企業,其股權應通過本中心交易,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企業股權,應持有本中心股東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企業股權,應在指定銀行開立資金賬戶,開通第三方存管,資金存入存管賬戶。
第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企業股權,應與本中心簽訂投資者協議。
第十八條 投資者在本中心股權交易系統發布買賣意向,達成交易意向的,通過股權交易系統確認交易。
第二節 委托申報
第十九條 投資者委托應注明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股東賬號、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約定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委托的股權數量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股權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權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委托可撤銷,也可先撤銷進行變更后再委托,但已經股權交易系統確認交易的委托不得撤銷或變更。
第三節 交易結算
第二十二條 股權交易系統收到交易申報后,驗證賣方股東賬戶,如果賣方股權余額不足,股權交易系統不接受該筆申報,并反饋至交易各方。
第二十三條 股權交易系統對通過驗證的交易確認申報和定價申報信息進行匹配核對。核對無誤的,股權交易系統予以確認交易,并向股權登記結算系統發送交易確認結果。
第二十四條 多筆交易申報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匹配交易。
第二十五條 股權交易的交易確認,以當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為掛牌企業股權交易提供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在每個交易日終根據股權交易系統確認結果,進行股權交易各方之間股權和資金的逐筆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為投資者辦理股權和資金的交收。由于股權或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交收失敗,本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掛牌企業的股權,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即:
投資者當天(T日)買入一掛牌企業的股權,在交收成功后,須于第五個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賣出,但再買入不受T+5日限制;
投資者當天(T日)賣出一掛牌企業的股權,在交收成功后,須于第五個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買入,但再賣出不受T+5日限制。
第三十條 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贈予和特殊情況下的過戶等原因需要辦理股權過戶的,依照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非交易過戶。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在交易確認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通過三方存管賬戶自主劃轉存取資金。
第五章 報價和交易信息發布
第三十二條 股權交易時間內,本中心股權交易系統通過本中心網站和股權交易行情系統發布最新的報價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條 報價信息包括:實時揭示意向委托和定價委托的委托類別、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四條 交易信息包括:實時揭示前交易均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最新買賣價、當日總買賣筆數、總買賣量、總買賣金額等,并逐筆揭示當日交易的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
第六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股權融資認購和股權交易的合格投資者,應為符合《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試行)》相關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合格自然人投資者。
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原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可參與本企業股權融資的認購與交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創新板掛牌企業辦理股權托管后,發生交易時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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