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對公司的要求及上市方式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成熟市場,作為世界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其金融市場法規制度和慣例完全與國際通行的慣例接軌,擁有健全的法律體制和完善的監管架構,運作規范有效。很多公司選擇去香港上市,那么香港上市對公司有什么要求呢?
香港股本證券主板和創業板的基本上市要求:
1.財務要求
2.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股東保護的標準。
注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當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 為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3.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國際財務匯報準則》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只適用于中國發行人)編制;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主板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于香港交易所作第二上市,香港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在若干情況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其他會計準則編制的賬目。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務活動并不包括地產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4.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香港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上市方式
1、發售以供認購
由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2、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3、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間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經其選擇或批準的人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4、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所采用的方式。
5、創業板轉板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以通過簡化的程序申請轉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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