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掃盲知識貼
新三板定位: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證監會統一領導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及其他相關投資工具的綜合融資和交易平臺、產業整合平臺。投資者主要為風投、PE基金、管理層等機構投資者,適度引入個人投資者。小額、快速、按需融資,市場化定價,不強制限售。
參與主體:未上市的企業。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突出“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強調掛牌企業的合法合規性,不設財務門檻,不對企業盈利能力做要求。對企業所在行業、企業性質和規模沒有限制。新三板掛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不對企業盈利能力和前景做實質性判斷。
掛牌條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
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合法合規經營,是指最近24個月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上述規定。
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
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并出具推薦報告
主辦券商
業務范圍:1.輔導。2.推薦掛牌。3.發布關于所推薦股份轉讓公司的分析報告。4、指導和督促披露信息。5.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并報協會備案。
監管機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證監會(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掛牌,證監會豁免核準)
投資主體 機構投資者 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自然人投資者
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其他投資者
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等資產。
掛牌條件:新三板掛牌條件突出“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強調掛牌企業的合法合規性,不設財務門檻,不對企業盈利能力做要求。對企業所在行業、企業性質和規模沒有限制(目前房地產和地方融資平臺企業暫不能掛牌)。新三板掛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不對企業盈利能力和前景做實質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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