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上市中的同業競爭問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22年1月5日發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分拆規則》”),將2004年7月21日發布的《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4]67號)和2019年12月12日發布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進行整合,統一了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境內、境外上市的監管框架。《分拆規則》從上市公司應當符合的條件、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情形、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存在的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及披露的事項四個方面對分拆上市進行了規范,并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就“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均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作出充分說明并披露。
根據我們對公開信息的統計,截至2023年6月4日,自27號公告實施以來已有23家A股上市公司成功分拆控股子公司完成A股上市。在這23個分拆上市項目中,全部23個項目的第一輪反饋問題中均包含對同業競爭問題的問詢,超過10個項目的第二輪反饋問題中仍然包含對同業競爭問題的問詢,超過10個項目在第三輪反饋問題或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或注冊階段仍然因為同業競爭問題被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關注和問詢,足以體現分拆上市過程中監管部門對同業競爭問題的重視。本文擬就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于A股上市項目中的同業競爭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同業競爭問題在分拆上市審核中的重要性
對于什么是“同業競爭”,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未就此進行直接定義。在境內A股上市的語境下,對于同業競爭的規制要求主要分布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中。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和科創板A股上市而言,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如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5號)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4號)
第七十三條 發行人應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主要包括:……(五)業務獨立方面。發行人的業務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
(一)判斷原則。同業競爭的“同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核查認定該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是否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時,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系,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是否在同一市場范圍內銷售等,論證是否與發行人構成競爭;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者毛利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與發行人從事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企業,發行人還應當結合目前自身業務和關聯方業務的經營情況、未來發展戰略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未來對于相關資產、業務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現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的措施。
(二)核查范圍。中介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者控股的企業進行核查。如果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親屬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當充分披露前述相關企業在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報告期內交易或者資金往來,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重疊等情況,以及發行人未來有無收購安排。
就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而言,北京證券交易所對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與上述內容基本一致,主要區別在于北京證券交易所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北證公告[2023]19號)中并未明確以“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者毛利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作為認定“重大不利影響”的標準,只是進一步提出“應結合競爭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的非公平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等方面”綜合判斷同業競爭是否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需要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即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存在對其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如前文所述,在23個成功完成分拆上市的案例中,23個發行人均就同業競爭問題進行了回復,其中超過10個發行人就同業競爭問題進行了三輪以上的回復。在分拆上市項目中,同業競爭問題之所以受到審核部門如此的關注,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往往處于同一行業
與一般的境內A股上市不同,分拆上市是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剝離出來由控股子公司獨立上市,該等剝離出來的業務或者資產原本就是屬于上市公司業務或資產的組成部分,擬分拆獨立上市的主體系上市公司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并未從事多元化經營的情況下,實踐中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一般都與上市公司處于同一行業,這意味著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主營業務一般都與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存在相似的情形,例如,2021年2月完成分拆上市的生益電子(688183)與母公司生益科技(600183)屬于產業鏈上下游關系,雙方所處行業均屬于“制造業”之“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行業代碼C39);2022年2月完成分拆上市的華蘭疫苗(301207)與母公司華蘭生物(002007)均從事醫藥制品的生產和銷售,所處行業均屬于“醫藥制造業”(行業代碼C27)。該等情形在分拆上市項目中較為普遍,前述在第三輪反饋問題或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或注冊階段仍然因為同業競爭問題被關注和問詢的案例大多屬于這類情形。
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與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相似業務
根據前述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在分拆上市項目中,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既不得與控股股東(即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也不得與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行業競爭。因此,即便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本身所處的行業不屬于同一行業,也仍然存在構成同業競爭的可能,例如,2023年4月完成分拆上市的中信金屬(601061)就因為其報告期內與實際控制人中信集團下屬利港電廠均從事煤炭貿易業務、與中信集團下屬中信澳鋼均從事鋼材產品貿易而被證券交易所問詢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分拆上市中的同業競爭認定
如前述,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同業競爭”進行直接定義,在境內A股上市項目中,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我們可以結合下述幾個方面對分拆上市項目中的同業競爭進行判斷和認定:
一、同業競爭的主體范圍
認定同業競爭的第一步是確定同業競爭的主體范圍也即“競爭方”的范圍,即只有競爭方開展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競爭業務時才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競爭方的范圍包含:
1. 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股東。
2. 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3. 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除該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
4. 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該等自然人的配偶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業,以及該等自然人的其他親屬(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業。
在分拆上市項目中,對于同業競爭的競爭方的主體范圍,至少也應當按照上述范圍進行核查,避免因為競爭方主體范圍核查不全面而導致同業競爭的核查和認定不準確。
二、“同業”的判斷
上述競爭方如果從事的業務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從事的業務相同或相似,即構成“同業”。
實踐中,一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核查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是否構成“同業”:
1. 核查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企業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并且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的范圍,企業的經營活動都應當被涵蓋在經營范圍之中,因此可以通過對比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各自經登記/備案的經營范圍,初步判斷是否存在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形。如果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若干重疊,雙方從事的業務就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2. 核查行業分類。通過核查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行業分類,也可以對雙方的主營業務情況做出判斷,境內A股上市項目中行業分類的標準一般是《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修訂)》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修訂)》是以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等財務數據為主要分類標準和依據,所采用財務數據為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已公開披露的合并報表數據;當上市公司某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則將其劃入該業務相對應的行業;當上市公司沒有一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類業務的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總收入和總利潤的30%以上(包含本數),則該公司歸屬該業務對應的行業類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的集合,當一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占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確定主要活動。
據此,如果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修訂)》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被劃分到同一行業類別,尤其是處于同一行業大類下面的細分行業類別,則可以初步認為雙方從事的業務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三、“競爭”的判斷
如果按照前述標準,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分屬不同的領域,相互之間不存在業務重疊或相似,則可以認為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但是如果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構成“同業”,就需要進一步分析該等相同或相似的業務是否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構成“競爭”。
是否構成“競爭”與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實際業務及其經營情況緊密相關,需要結合具體的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分析,難以從法規層面制定整齊劃一的判斷標準,因此法規一方面要求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時,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關系,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是否在同一市場范圍內銷售等,論證競爭方是否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構成競爭;另一方面,從反面提出,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為由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
四、“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斷
如果按照前述標準,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雖構成“同業”,但是不構成“競爭”,可以認定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如果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構成“同業”,且構成“競爭”,在早前境內A股上市實行核準制階段,該等情形屬于觸及“紅線”,一般會構成境內A股上市的實質性障礙;但是自從境內A股上市進入注冊制階段以來,監管部門對同業競爭具有了一定的容忍度,即如果確實存在同業競爭情形,需要進一步判斷該等“競爭”對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結合相關規定和審核實踐,如果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者毛利占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一旦該等“競爭”被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將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
分拆上市中同業競爭的審核關注要點
如前述,在23個已經完成分拆上市的案例中,全部企業在第一輪問詢時就涉及到同業競爭的問題,可見在分拆上市項目中同業競爭問題幾乎屬于“必問題”。通過對該等23個已經完成分拆上市案例的梳理可以發現,審核部門在對分拆上市項目涉及的同業競爭進行問詢時,主要還是圍繞上文提及的同業競爭的認定問題,主要關注點包括:
(一) 認定同業競爭的前提是確定同業競爭的主體范圍,即“競爭方”的范圍,對“競爭方”的核查范圍是否完整將直接影響同業競爭的認定,因此審核部門在反饋中會明確問詢競爭方的核查范圍“是否已經完整地披露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部企業”。
(二) 在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構成“同業”的情況下,審核部門會重點關注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業務是否具有競爭性、替代性。
(三) 在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構成“同業”且“競爭”的情況下,審核部門會重點關注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 由于相關法規對于如何認定“競爭”并未制定整齊劃一的標準,因此審核部門會重點關注認定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認定同業競爭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五) 是否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采取避免同業競爭的有效措施。
分拆上市中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思路
及注意事項
一、解決思路
針對審核部門對同業競爭問題的問詢,分拆上市審核實踐中,發行人的解釋思路主要有兩個路徑:
1. 雖然競爭方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所處行業大類相同,但是相互之間不存在替代性或競爭性,不存在利益沖突等,因此不構成“競爭”,即,構成“同業”但不構成“競爭”;或
2. 在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下,該等同業競爭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以下是前述23個已經完成分拆上市的案例中,就同業競爭問題而言比較有代表性的幾個案例,在該等案例中審核部門的關注點和發行人的回復要點如下所示:
生益電子(688183),2021年2月
1、生益電子由A股上市公司生益科技(600183)分拆,生益科技系生益電子的控股股東。
2、生益電子的主營業務為印制電路板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生益科技的主營業務為覆銅板和粘結片的研發、生產與銷售,覆銅板和粘結片為生產印制電路板的原材料,兩者為上下游關系,所處行業均屬于“制造業”之“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行業代碼C39)。
1、結合發行人與生益科技所屬行業分類、主要客戶供應商、采購和銷售渠道,印制電路板、覆銅板和粘結片在功能、技術、工藝等方面具體情況,詳細論證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替代性,發行人與生益科技及其控制企業不構成同業競爭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為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輸送利益等情形。
2、結合印制電路板、覆銅板和粘結片等存在的上下游關系及行業發展趨勢,充分說明是否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1、行業細分小類不同:覆銅板和粘結片為生產印制電路板的原材料,兩者為上下游關系,因此所處行業大類相同,但兩者行業細分小類不同,發行人業務為“電子電路制造”,生益科技及其下屬企業為“電子專用材料制造”,不具有競爭性和替代性。
2、主要客戶、供應商不存在重疊:詳細列明報告期內生益電子前五大客戶和前五大供應商的交易金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析生益電子與生益科技及其下屬企業的前五大客戶、前五大供應商不存在重疊的情形。
3、共同客戶、共同供應商的交易占比較小且具有商業合理性:(1)除前五大客戶、前五大供應商以外,生益電子和生益科技存在部分共同客戶、共同供應商,詳細列明報告期內共同客戶和共同供應商的名稱、交易內容、交易金額及其占比,說明交易占比較小;(2)詳細解釋共同客戶和共同供應商產生的原因,說明雙方存在共同客戶和共同供應商具有商業合理性,不屬于同業競爭的情形。
4、不存在共享采購渠道和銷售渠道的情形:詳細說明各自的采購和銷售模式和渠道,說明不存在共享采購和銷售渠道的情形。
5、印制電路板、覆銅板和粘結片的功能、技術、工藝完全不同:從印制電路板、覆銅板和粘結片的功能、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運用的主要技術、核心工藝以及工藝復雜度等角度詳細說明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性和替代性。
6、不存在潛在同業競爭:從市場空間看,印制電路板、覆銅板和粘結片行業均存在較大增長空間;從準入門檻看,印制電路板與覆銅板和粘結片行業領域均存在行業準入壁壘;從競爭格局看,印制電路板與覆銅板和粘結片行業領域存在行業集中趨勢;從技術發展看,印制電路板與覆銅板和粘結片行業領域存在技術升級趨勢。
7、相關主體出具承諾函:生益科技和生益電子均各自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華蘭疫苗(301207),2022年2月
1、華蘭疫苗由A股上市公司華蘭生物(002007)分拆,華蘭生物系華蘭疫苗的控股股東,自然人安康系華蘭疫苗的實際控制人。
2、華蘭疫苗主要從事疫苗的研發、制備與銷售,華蘭生物主要從事血液制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業務。
3、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華蘭基因主要從事基因工程藥物的研發及生產,具備基因工程藥物的研發經驗以及相關場地和設備。華蘭疫苗已上市的疫苗制品中重組乙型肝炎疫苗屬于基因工程類疫苗、正在研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苗亦屬于基因工程類疫苗。華蘭基因研發、生產的抗體類藥物與華蘭疫苗研發、生產基因工程類疫苗,在生產工藝、流程、設備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合性。
4、華蘭生物、華蘭疫苗、華蘭基因所處行業均屬于“醫藥制造業”(行業代碼 C27)。
分析并披露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發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1、不存在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1)華蘭生物從事的血液制品業務與華蘭疫苗從事的疫苗制品業務相比,各自經營的產品具有不同的功效和作用機理,適用不同的人群,各自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不同,各自采取的銷售模式不同,主要客戶類型不同;(2)無論是疫苗制品還是抗體類藥物均屬于生物制藥行業中的專業領域,具有嚴格的準入條件。盡管華蘭基因具有基因工程藥物的研發及生產能力,但尚未進行單抗藥物的對外銷售,也未從事疫苗類產品的注冊和生產,華蘭基因與華蘭疫苗亦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2、發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發行人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分開,具有獨立完整的業務體系及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擁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和銷售系統;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重大權屬糾紛,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事項,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
3、相關主體出具承諾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大族數控(301200),2022年2月
1、大族數控由A股上市公司大族激光(002008)分拆,大族激光系大族數控的控股股東,高云峰系大族數控的實際控制人。
2、大族數控和大族激光所處行業均屬于“專用設備制造業”(行業代碼C35)。
3、大族激光業務包括研發、生產、銷售激光標記、激光切割、激光焊接設備、機器人、自動化設備及為上述業務配套的系統解決方案,大族數控的主要產品以及主要研發項目包括激光鉆孔機等。報告期內,大族數控曾存在少量銷售應用于電路板裝配領域的UV激光切割機,該產品與大族激光覆蓋的電路板裝配設備業務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1、發行人UV激光切割機業務與控股股東存在的同業競爭具體內容,是否屬于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相關方的未來發展戰略及規劃,是否具有避免同業競爭的相關充分、有效、可執行的措施。
2、發行人在認定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時,是否簡單依據經營范圍對同業競爭做出判斷,是否僅以經營區域、細分產品、細分市場或服務的定位不同來認定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3、發行人在認定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時,是否已經完整地披露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部企業。
1、競爭方同類業務的收入和毛利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較低,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報告期內大族激光UV激光切割機收入及毛利指標遠低于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及毛利的30%,對發行人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同業競爭情形已經終止:電路板裝配領域屬于PCB行業下游,不屬于發行人主業涵蓋范圍,為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大族數控已于2020年9月終止了應用于電路板裝配領域的UV激光切割機業務,不再從事相關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3、主營產品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大族數控產品主要以PCB機械鉆孔設備為基礎,通過自主研發逐步拓展至目前的五大類產品體系,主要應用于PCB生產過程中的鉆孔、成型、曝光、檢測等工序,與大族激光的激光加工設備的應用領域(消費電子、顯示面板、動力電池、機械五金等)、技術領域及方向具有較大差異,大族數控產品與大族激光的產品無法通用,不存在相互替代或競爭關系,兩者不具有可替代性。
4、相關主體出具承諾函:大族數控、大族激光、實際控制人均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螢石網絡(688475),2022年12月
1、螢石網絡由A股上市公司海康威視(002415)分拆,海康威視系螢石網絡的直接控股股東、中電海康系螢石網絡的間接控股股東,電科集團系螢石網絡的實際控制人。
2、海康威視中小企業事業群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雖然在技術方案上與發行人的智能家居攝像機存在眾多差異,但為了滿足中小企業客戶在特殊場景下的應用需求,發行人也允許其直接連接螢石物聯云平臺,存在與發行人智能家居攝像機實現相同或相似用途的可能性,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
1、海康威視主營產品與發行人主營產品是否構成競爭。
2、海康威視中小企業事業群業務的未來發展規劃,關于該項業務避免與發行人產生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相關承諾是否能夠確保雙方業務未來清晰劃分。
3、海康威視相關產品與發行人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業競爭,并說明依據。
1、除部分專用視頻設備以外,主營產品不存在同業競爭:海康威視的主營產品是視頻監控系統,該系統由前端設備、后端設備、集中控制設備、顯示設備、VMS管理軟件等組成。發行人的主營產品是智能家居攝像機、智能入戶、智能控制、智能服務機器人等智能家居產品,相關產品的技術方案圍繞公共網絡環境設計,均可直接接入物聯云平臺,并且發行人獨立研發了運行在公共網絡之上公有云中的螢石物聯云平臺。除海康威視的中小企業事業群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外,其主營業務中的視頻監控系統、泛安防產品、創新業務產品均與螢石網絡的主營產品不構成同業競爭。
2、與控股股東部分產品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但該等產品營業收入和毛利占比不足10%:在商住兩用、小型店鋪、家庭農場等智慧生活場景中,海康威視中小企業事業群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存在與螢石網絡產品實現相同或相似用途的可能性,但該部分產品產生的營業收入及毛利占發行人同類產品及業務的比例不足10%,對發行人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3、明確業務邊界:為了避免中小企業事業群行業專用視頻設備占發行人智能家居攝像機產品收入與毛利的比例持續上升,從而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雙方從業務發展和技術方案上采取多項措施明確雙方的業務邊界。
4、相關主體出具承諾:直接控股股東海康威視已就前述事項出具了專項承諾,將配合螢石網絡逐步限制中小企業事業群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直接接入螢石物聯云平臺,將持續控制相關設備中直接接入螢石物聯云平臺的產品規模,避免對發行人業務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螢石網絡、間接控股股東中電海康、實際控制人電科集團已作出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二
注意事項
結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分拆上市項目中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以及對上述分拆上市典型案例的分析,從同業競爭角度出發,我們建議分拆上市項目中關注如下事項:
合理選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在籌劃分拆上市時,可考慮優先選擇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子公司主營業務存在明顯差異的控股子公司,以減少同業競爭問題對分拆上市審核的影響。在華邦健康(002004)分拆凱盛新材(301069)的案例中,華邦健康的主營業務涵蓋醫藥、農藥、精細化工新材料、醫療服務、旅游投資運營等多個領域。凱盛新材系華邦健康精細化工新材料板塊的經營主體,與華邦健康及其下屬的其他子公司之間保持高度的業務獨立性,在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及其用途、下游客戶、生產資質、知識產權等方面均不相同,發行人據此來說明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
全面核查和披露競爭方的范圍
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要求,如實、完整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核查、對比該等企業的主營業務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分析是否存在重疊。在華蘭疫苗、大族數控分拆上市項目中,發行人均對競爭方進行了完整披露,包括競爭方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主營業務。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整改措施
如前文所述,實踐中,大部分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均屬于同一行業,此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提前采取相關整改措施,為日后論證不構成同業競爭或構成不屬于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做好準備。實踐中采取的部分整改措施包括:
(1)調整和控制相關業務:競爭方對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進行調整,明確相關競爭業務與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主營業務的邊界,將相關業務的營業收入或者毛利占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對應科目的比例控制在較低的范圍內。在螢石網絡的分拆上市項目中,母公司海康威視主動控制行業專用視頻設備的應用范圍,限制其直接連接到螢石物聯云平臺;對接入螢石物聯云平臺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持續控制其產品規模,保證其營業收入及毛利的金額占螢石網絡對應科目的比例保持在10%以下;
(2)終止相關業務:必要時,競爭方或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不再經營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在大族數控的分拆上市項目中,報告期內競爭方與大族數控在應用于電路板裝配領域的UV激光切割機業務方面存在同業競爭,但是該業務并不屬于大族數控的主營業務,大族數控于報告期內終止了應用于電路板裝配領域的UV激光切割機業務,不再從事相關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3)出具承諾函:由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多角度分析論證
(1) 細分行業
說明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行業細分不同,即雖然屬于同一行業大類,但是各自分屬不同的行業細分領域。在生益電子分拆上市項目中,生益電子說明其與母公司生益科技同屬于“制造業”之“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行業代碼C39),但是生益電子屬于“電子電路制造”,生益科技及其下屬企業為“電子專用材料制造”。在細分行業領域,生益電子和生益科技及其下屬企業之間的產品并不存在競爭性和替代性。
(2) 主要產品
說明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主營產品之間不存在競爭,例如,大族數控分拆上市項目中,大族數控說明其產品主要以PCB機械鉆孔設備為基礎,主要應用于PCB生產過程中的鉆孔、成型、曝光、檢測等工序,與母公司大族激光的激光加工設備的應用領域(消費電子、顯示面板、動力電池、機械五金等)、技術領域及方向具有較大差異,大族數控產品與大族激光的產品無法通用,不存在相互替代或競爭關系,兩者不具有可替代性。
(3) 主要客戶和供應商
說明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內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不存在重疊,或者雖然存在少量重疊但是具備商業合理性。在生益電子分拆上市項目中,生益電子詳細列明了生益電子和母公司生益科技報告期內各自的前五大客戶和供應商,證明相互之間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不存在重疊,對于存在重疊的共同客戶和供應商,則進一步披露具體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和各自的占比,說明生益電子對該等共同客戶和供應商的交易占比較小,同時解釋商業合理性;在華蘭疫苗的分拆上市項目中,華蘭疫苗說明其客戶主要是各省市縣級疾控中心,而母公司華蘭生物的客戶包括醫藥商業企業、醫院、藥店和疾控中心,主要客戶群體存在差異,雖然存在部分重疊客戶,但是華蘭疫苗和華蘭生物對共同客戶所銷售的具體產品存在差異,且華蘭疫苗對該等共同客戶的銷售占比較小。
(4)銷售和采購渠道、產品功能和所使用的技術、工藝
說明競爭方和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在銷售渠道、采購渠道、產品所具備的功能、所使用的技術和工藝等方面(需結合各自的業務實質具體分析)存在明顯差異。在生益電子分拆上市項目中,生益電子說明了其與母公司生益科技具備各自獨立的銷售渠道和采購渠道,并詳細分析了各自主要產品在主要功能、所使用的技術和工藝方面的區別,證明該等主要產品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性和替代性。在華蘭疫苗分拆上市項目中,華蘭疫苗說明母公司華蘭生物及其控制的企業所銷售的血液制品和華蘭疫苗的疫苗產品不同,血液制品主要用于存在相應癥狀的人群的治療,而疫苗主要應用于對病毒/細菌的免疫預防,主要產品存在差異,且各自的原材料和銷售、采購模式也相應存在較大差異。
(5)市場準入
說明相關市場具備較高的門檻,比如需取得法定的許可,一方未取得許可或者是否能夠取得許可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從而未產生實際的競爭情況。在華蘭疫苗分拆上市項目中,華蘭疫苗說明其和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華蘭基因均從事基因工程藥物的研發,華蘭基因研發的抗體類藥物與華蘭疫苗研發的基因工程類疫苗在生產工藝、流程、設備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各自的法定準入條件并不相同,雖然華蘭基因具有基因工程類藥物的研發能力,但是其并未進行實際的抗體類藥物銷售,也未從事疫苗類產品的注冊和生產,與華蘭疫苗不存在實際上的同業競爭。
(6)銷售占比
在構成同業競爭的情況下,說明競爭方的同類業務的收入或者毛利占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低于30%。在大族數控的分拆上市項目中,大族數控說明報告期內大族數控曾存在少量銷售應用于電路板裝配領域的UV激光切割機,該產品與母公司大族激光覆蓋的電路板裝配設備業務存在同業競爭情形,但是報告期內大族激光UV激光切割機收入及毛利指標遠低于大族數控主營業務收入及毛利的30%,因此對大族數控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在螢石網絡分拆上市項目中,螢石網絡說明母公司海康威視中小企業事業群的行業專用視頻設備存在與螢石網絡智能家居攝像機產品實現相同或相似用途的可能性,構成同業競爭,但該部分產品產生的營業收入及毛利占螢石網絡同類產品及業務的比例不足10%,對螢石網絡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同業競爭問題的產生、分析和解決需要結合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和競爭方的業務的各個鏈條進行具體的分析。如果涉及同業競爭問題的整改,將直接影響到競爭方或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業務發展和規劃問題,因此需要提前溝通和安排,取得相關主體的配合,以避免影響相關主體的正常經營,進而影響擬分拆的控股子公司的上市進度。在樂普醫療(300003)分拆樂普診斷的案例中,審核部門對同業競爭問題及其認定依據進行了反復問詢,因同業競爭問題的處理涉及樂普醫療下屬各個業務板塊的經營,樂普醫療最終于2021年6月23日發布公告,說明“為妥善解決在審核問詢中關于樂普診斷與其他體外診斷相關企業可能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進一步理順和融合板塊之間的業務關聯”,決定終止分拆上市,并撤回相關申請文件。
綜上所述,由于分拆上市的特殊性,同業競爭作為分拆上市項目的重點關注點和“必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擬分拆上市的企業應當盡早按照同業競爭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同業競爭事項進行全面排查,并在必要時提前采取整改或控制措施,以免未來在同業競爭問題上影響分拆上市的審核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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