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意義
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一般可以通過兩種基本方式進行發展:一是通過內部投資新建方式擴大生產能力;二是通過兼并、收購等形式吸收外部資源,通過外部擴張擴大企業經營規模。資產重組就是指企業為了提高公司的整體質量和獲利能力而通過各種途徑對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已有業務進行重新組合或整合。外部購并擴張是資產重組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早期商品經濟社會中,內部發展方式是企業發展的主要途徑,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社會資本的不斷集中,通過資產重組進行外部擴張已成為現代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所說,沒有一個美國公司不是通過某種程度、某種方式的兼并而成長起來的,幾乎沒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內部積累成長起來的。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看,上市公司由于經營機制靈活,追求低成本的高速擴張,有著資產重組的內在動力和能力,加之政策的因勢利導,因而在證券市場上已出現了一系列資產重組活動。在經濟結構調整持續進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入的背景下,資產重組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從全社會的角度看,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建設重外延擴張輕內涵發展,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造成了社會資源的的巨大浪費。通過資產重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重新組合,可以優化產業、行業和企業規模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資源配置效率,從而推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和產業結構調整。
2、從單個企業的層面上看,通過資產重組,可以使企業迅速擴張資產規模,并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機制形成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規模經濟顯著和市場競爭力較強的大企業集團。
然而,證券市場是高風險市場,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活動是在高度透明的證券市場上進行的,如果不成功會對市場造成較大的影響。因此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抓好試點,穩步推進,尤其應當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1、要正確認識資產重組和產品經營的關系。產品經營是資本經營的基礎和前提,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內在要求和推動力,出色的產品經營是外部資產重組成功的重要保證;而資產重組為產品經營上規模、上檔次提供了更寬廣、更深厚的基礎和更巨大的空間。因此,資產重組和產品經營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一個有機整體。在現實中,大凡資產重組成功的企業,其產品經營也必定卓有成效,反過來,產品經營困難叢生的企業,其資產重組也必定差強人意。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必須以扎實、成功的產品經營為基礎,以搞好生產經營、壯大企業實力為終極目的,而不能脫離產品經營進行資產重組,陷入投機炒作之中。
2、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當具備一定原則:一是堅持存量調整和增量投入相結合,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二是堅持資產重組和經濟結構調整相結合,實現產業組織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增強企業的長期發展能力;三是堅持資產重組與推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相結合,對被兼并企業實施再造工程,使被兼并企業煥發新的活力。另外還應做好與地方政府部門的利益協調,安置好富余人員的工作,使重組活動既減少社會震蕩、又使被重組企業能輕裝上陣,參與市場競爭。
3、上市公司可以靈活運用兼并、收購、聯合、租賃及托管等多種形式開展資產重組。在目前的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有下面兩種方式:
(1)兼并收購,以強帶弱。實施收購兼并的具體方法有三種:一是對于因缺少資本金,債務負擔過重的虧損企業,可選擇承擔債務的方式進行兼并。遼河化工收購錦西天然氣化工廠、儀征化纖收購佛山化纖就是成功運用了這一方式。二是出資收購停產企業,蘇常柴出資收購江蘇兩家已經停產的企業,利用它們閑置的廠房和生產場地,建成了兩家年產量達90萬臺柴油機的生產基地,實現了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革新的目標。三是通過收購股權實施兼并,上海巴士股份從1996年8月上市以來,利用募股資金先后收購了同行業24家企業的全部或50%以上股權,成為專業化、低成本快速擴張的成功范例。
(2)聯合重組,優勢互補。上市公司在產品品牌、質量、資金、營銷、管理和經營機制等方面具有優勢,而同行業的其他企業雖然有較好的技術設備和技術力量,但是由于缺乏知名品牌、缺乏銷售網絡、經營機制落后,管理低效等而面臨困境。上市公司與這些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聯合,實現優勢互補,快速擴張,增強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與內容
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廣大股東負責。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只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不真實的虛假記載、夸大事實誘導投資者的誤導性陳述、把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信息不作公開披露的重大遺漏,都不利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投資決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還有時效要求:中期報告必須在上半年結束這日起60天內提交給證監會和交易所,并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刊登;年報則需在一年結束后的120天內披露。重要事件應立即向證監會和交易所提交報告并予公告。
此外,信息披露還要求責任主體明確。按照《證券法》第63條規定,證券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持續信息披露原則,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應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上市之后,應按時公布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及時公布重大事項臨時報告。
中期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證監會規定的有關其他事項。
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量;
5.證監會規定的有關其他事項。
臨時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7.公司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東,其持股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版權歸屬于原作者或網站,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
- 上一篇:上市公司及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要承擔的義務
- 下一篇: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