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創業板及科創板再融資規則對比
根據深化新三板改革、將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并試點注冊制的總體要求,為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于2021年10月30日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發行注冊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再融資辦法》”),北交所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均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在深入總結新三板發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各項要求,吸收借鑒創業板、科創板注冊制改革和再融資制度的成熟做法,明確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突出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構建北交所再融資制度的基本框架。
基于上述規定,小編就北交所再融資規則方面與創業板、科創板的異同進行歸納匯總。
證券發行種類和發行方式
證券發行種類方面,北交所少了存托憑證品種。
授權發行方面,北交所規定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發行股票金額相比創業板和科創板較小,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授權發行相關公告。
定向發行方面,北交所較創業板和科創板,引入自辦發行和儲架發行機制,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其中自辦發行的發行對象主要系前十名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時應明確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另外上市公司無需聘請證券公司出具保薦文件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可以委托履行持續督導責任的保薦機構代為提交或者接收發行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及問詢回復、北交所及證監會作出的相關決定、新增股份登記與上市文件等。儲架發行即指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
具體規則對比如下:
發行條件
根據《發行注冊辦法》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再融資辦法》第二章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上述規則明確列舉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發行股票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條件,相比于創業板和科創板,北交所明確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積極條件”。同時北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除應當符合《再融資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發行注冊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創業板和科創板要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而根據《再融資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的,保薦人應當對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慎發表核查意見”,由此可知,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發行股票時允許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僅要求上市公司合理確定募集資金規模,充分披露對外募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此條規定相比科創板、創業板更為寬松。
具體規則對比如下:
發行程序和信息披露
在發行的審議程序方面,三板塊上市公司原則上均需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而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規定略有差異,北交所不要求董事會審議本次發行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創業板和科創板要求重點分析本次發行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同時需要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和發展階段、融資規劃、財務狀況、資金需求等情況進行論證分析,且獨立董事應當發表專項意見。北交所明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中要包括限售情況(如有)以及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另外北交所規定申請分期發行的上市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后進行披露,并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注冊文件有效期后也需要編制并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具體規則對比如下:
定價與鎖定期要求
《再融資辦法》明確了“以競價發行為原則,以定價發行為例外”的發行定價機制。在定價方面,北交所相較創業板、科創板,增加了發行對象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與認購的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的情形,其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在鎖定期方面,北交所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鎖定期為六個月,這與其他板塊規定一致。另外規則還明確了,做市商為取得做市庫存股參與發行認購的不受六個月鎖定期的約束,但做市商應當承諾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退出為上市公司做市。另外,對于發行對象屬于特殊情形之一的,北交所鎖定期為十二個月,與創業板和科創板鎖定期為十八個月的規定不同。
具體規則對比如下:
審核與注冊程序
從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程序方面來看,北交所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審核期限與科創板、創業板基本保持一致。證監會對北交所上市公司依照授權發行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決定的期限尚未明確,創業板和科創板明確證監會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具體規則對比如下:
北交所審核與注冊一般程序:
北交所授權發行(簡易程序)審核與注冊程序:
除前述內容外,《發行注冊辦法》和《再融資辦法》按照注冊制要求,也進一步厘清、強化各方責任:發行人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薦人需對申請文件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并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證券服務機構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負責。同時多措并舉加大違法違規追責力度,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加強自律監管,由北交所和證券業協會對發行上市承銷過程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強化行政監管“硬”約束,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中介機構以及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等嚴厲措施。加大行政、刑事追責力度,相關主體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證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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