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需要承擔哪些發行上市費用
企業自改制到發行上市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一般來講,企業發行上市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中介機構費用、交易所費用和推廣輔助費用三部分。那么主板上市需要承擔哪些發行上市費用?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需要承擔的發行上市費用類型
企業為實現IPO上市需要支付的與發行上市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1)中介機構費用
包括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收取的費用(具體包括改制財務顧問費、輔導費用、保薦費、承銷費)、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
通常的IPO項目需要聘請一個保薦機構,其同時充當主承銷商。如果存在多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情況,則需要在這些證券公司之間進行分配。
(2)交易所費用
包括上市初費和年費等。與境外相比,境內上市的初費與年費均較低。
(3)推廣輔助費用
包括印刷費、媒體及路演宣傳推廣費用等。
二、發行上市費用的支付時間與會計核算
在整個發行上市費用中占比最大的是中介機構費用。中介機構費用中占比最大的是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收取的費用。
保薦機構收取的費用中,除了改制財務顧問費與輔導費需要按工作進程支付外,占大頭的承銷費與保薦費一般只付按工作進程支付一小部分(例如合同約定申報材料被證監會受理后支付部分保薦費)。而剩余絕大部分是在發行成功后支付(即保薦機構直接從募集資金中扣除尚未支付的部分)。會計師費用的支付一般與工作進程和其實際投入直接相關,律師費的前期支付比例也較保薦承銷費用為高。
就發行上市費用的會計核算而言,中國證監會會計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雖然該文件已經于2020年被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廢止,但這個新文件并沒有對此問題進行規定。因此,在實務中一般按照原來的規定參照執行。
《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0]25號)也規定:正確對因發行權益性證券而發生的有關費用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包括作為企業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交易費用,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路演費、上市酒會費等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總結起來:第一,絕大多數發行上市費用(包括承銷費、保薦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可在股票發行溢價中扣除(招股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凈額一般就等于募集資金總額減去發行上市費用),不會影響企業損益。但如果上市最終失敗,則需要將其費用化。
第二,發行上市費用的大頭(保薦承銷費用的絕大部分)會在發行成功后一次支付,前期支付比例很低,即對企業的現金流影響程度也較小。
三、發行上市費用的數額
在前述三塊費用中,中介機構費用是發行費用高低的主要決定因素。
目前中介機構費用沒有明文的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年)第20條僅規定“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沒有對此出臺具體的標準。但由于所有IPO企業的發行上市費用情況均需要在招股文件中公告,因此各家企業的具體收費數額是相對透明的,也可以說是存在一個無形的行業標準與慣例。
在過去核準制,特別是監管部門對發行價格進行上限管制和窗口指導的情況下,A股IPO的發行基本上不存在銷售問題。保薦機構的主要工作是通過監管部門審核,各家的工作內容基本一致,總體上屬于同質化競爭,因此收費總體上應該與市場標準接近,出現費用畸低與畸高的情況均屬不正常現象。
同時,收費高低還與以下兩個因素密切相關:
(1)發行融資規模
承銷保薦收費與發行融資規模正相關,但不會嚴格對應。由于無論企業規模大小、融資額高低,審核程序是一樣的,因此即便融資規模再小的IPO,券商一般也會要求一個基本的收費底價。同樣道理,融資規模巨大的項目,發行人一般會要求降低承銷費率。因此,一般而言融資規模越大,發行上市費用占比越低;融資規模越小,發行上市費用占比越高。
(2)審核時間長短
在預期審核期間較長或者實際審核期間超出預期時,中介機構的收費可能會增加。
隨著注冊制的試點和全面推開,發行價格的高低除了取決于發行人本身的資質外,市場總體形勢、市場時機的選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推介和銷售工作也開始發揮越來越大的影響。在此情況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收費也可能開始出現分化。
四、確定費用數額的建議
發行上市對企業的未來發展至關重要,而且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在另外一方面,中介機構提供的是人力智力服務,是一項人力資本的耗費,而非提供一件工業制成品。人的主觀能動性在整個籌備與申請上市期間可能發揮很大的影響。
因此,建議發行人在與中介機構談判中介機構收費時,不應完全以獲得低價格作為目標,而應該按照市場標準協商確定一個與市場水平相符、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酌情調整的公允合理價格。這樣對于中介機構包括項目團隊能夠起到較好的激勵作用,總體上更有利整個發行上市過程。如果可能,更好的方式是在市場公允價格的基礎上略有小幅增加,這樣激勵效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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