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震懾力倍增,IPO主動撤單潮涌
IPO主動撤單越來越多,有人說是現場檢查的功勞,有人說是《刑法》的威懾作用,而在筆者看來,更多的其實是監管和法治良性互動的結果。
《刑法》修正案威懾力提升
欺詐發行、信披造假以及律師、會計師、保薦等中介機構人員伙同造假,已成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災害。過去,監管和執法機構并非視若無睹,但由于此前的法律法規不僅存在不夠完善、不健全的漏洞,且對于查實有據的造假企業和造假人員即使處理起來也往往只是皮痛肉不痛的撓癢癢。對于相關人員通過造假上市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來說,這種處罰不僅起不到懲前毖后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反而等于是對造假上市的莫大鼓勵。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實施,核心內容有三:第一,對欺詐發行的刑期由5年提高到15年;第二,對信披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并對罰款金額取消了20萬元的上限;第三,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于修訂前,相關違法刑期和罰款金額都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由此必然會讓那些正在籌備上市但自身卻存在某些問題的企業有所懼怕。
監管層“零容忍”催生IPO撤單大增
在法不到位的情形長期未能得到有效扭轉的條件下,IPO過會審核和現場檢查的亡羊補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把關的作用。不過,即使是像科創板初期那樣數以千百計事無巨細的詢問,也難免掛一漏萬,更何況在目前根據《證券法》要求注冊制條件下發審委也將分步實施退出的情況下,監管資源方面一時之間所難免存在的不足,不僅不可能為更嚴更細的審核檢查提供更充分的監管把關條件,反而很容易被別有用心者視為比以往更方便造假闖關的機會。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年內已有73家首發企業由審核狀態變更為終止,其中4家為監管審核未通過,59家系主動撤回,6家未公布具體原因,此外還有4家企業在成功過會后撤銷了上市申請。這充分說明,在注冊制正漸次推進的背景下,讓再度進入排隊堰塞湖的注冊制和準注冊制條件下的IPO進入一個適當的冷靜期是十分有必要的。主動撤回和成功過會后撤銷上市申請的比例如此之高,主要是因為證監會明確表示:“如果發現存在涉嫌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等重大違規問題的,保薦機構、發行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絕不能‘一撤了之’,也絕不允許‘帶病闖關’。”最高法最近也嚴肅地表態,對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違規“零容忍”。站在這一次現場檢查背后的是新修訂生效并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與之前不同,監管表態有了法律所支撐起來的足夠底氣,不會再像此前那樣說到而做不到,造假者們不僅要擔心自己的申報材料是不是可能會因存在某些問題而難以過關,更為重要的是一旦拔出蘿卜帶出泥,被立案調查后,涉及造假企業不僅上不了市,相關人員也都會受到嚴肅處罰。
監管和法治需要良性互動
現場檢查常態化的意義,其實并不在于監管的前移。如果從監管效果出發,無論是事后監管還是事中監管、事前監管,關鍵都在于監管的有效性。離開了監管的有效性,一味地追求事前、事中或事后,不僅是片面的,同時也有可能會是對市場化的誤讀。
不過,越是監管的不斷前移,就越有可能存在一個監管資源是不是足夠的問題。這也正是現場檢查盡管能更好地起到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一個不漏地應檢盡檢。在當前注冊制即將漸次全面推開的條件下,IPO即使仍然還需要審核從嚴,更合適的方式也不過是以中介機構自查和監管層現場檢查/現場督導相結合的方式來嚴把入口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現場檢查的作用僅僅定位在嚇退或勸阻造假,顯然也是不夠的,不可能在根本上起到殺一儆百。只有在《證券法》和《刑法》進一步修正到位的條件下,緊緊把住信息披露這個核心,充分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健全全流程監管體系,更好地推進監管和法治的良性互動,才能為注冊制的順利實施做出的更為有利的正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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