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防突擊入股:監管要求IPO企業穿透核查股東 投行工作量劇增
交易所正進一步落實“突擊入股”的信息披露監管問題。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深交所日前向券商下發《關于創業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就新申報及在審創業板IPO項目股東信息披露及核查進行明確規定,要求創業板IPO項目組根據《通知》做好股東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對此,多名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監管層從嚴收緊IPO企業股東的信披要求,投行要對企業股東進行全面穿透核查。有投行稱,工作量非常大。
創投圈在突擊入股新規下也受到一定沖擊,有創投機構重新審視Pre-IPO投資性價比。業內人士預計,短期投機熱情或會降溫。
加強IPO企業股東信披監管
據了解,今年2月5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指引》),重點約束股權代持、臨近上市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等問題,要求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入股的新股東鎖定股份36個月。隨后,滬深交易所就IPO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答記者問。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2月23日深交所向券商發布《關于創業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給IPO項目組更清晰的要求。
據記者獲悉的《通知》內容,對于2月5日以后新申報創業板的企業以及5日前已申報尚未受理的企業,深交所提出需要落實多方面要求:
第一,發行人應當按照證監會發布《指引》的第二項規定要求出具股東信息披露《專項承諾》,比如承諾是否存在“以發行人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
第二,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條認真落實核查工作,并分別出具《專項核查報告》。該報告應當說明核查方式,并對核查問題出具明確的肯定性結論意見,不能出具“未發現”等非肯定性意見。
第三,發行人申報前應當依法解除股權代持、違規持股等情形,私募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應當備案或納入監管。
若IPO項目申報時未按要求提交專項承諾、專項核查報告,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正的,深交所表示將依法不予受理。
對2月5日前受理的創業板在審企業,深交所同樣要求發行人、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提交《專項承諾》和《專項核查報告》。
深交所提醒,如果在審項目存在股權代持、違規持股等情形,或對于私募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尚未備案或納入監管的,應當按照《指引》規定予以解除,或者盡快完成備案、納入監管,以免影響后續審核進程。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該《通知》還提供有關《股東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對股份代持、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以及股東適格性等4大類事項的核查要求進行明確。
比如發行人歷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東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的情況。如是,要按照《指引》相關規定,說明穿透核查的具體情況;如否,要說明認定入股價格公允的充分理由和客觀依據。
新規后機構眾生相
一系列圍繞IPO突擊入股的監管措施的出臺,讓業內人士感受到了某種IPO收緊的信號。
華北地區一名投行人士表示,去年以來有IPO項目的股權架構不透明,穿透后發現問題較多,比如可能涉嫌利益輸送,引發市場關注。監管此舉有意打擊制度套利行為,引導投資機構進行長期投資。
從投行角度來看,多名投行人士聲稱,工作量劇增。華東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實際上就是要求將所有IPO企業的股東進行穿透,并且披露和核查。”該人士坦承,對投行而言,工作量非常大,部分IPO企業通過層層穿透后有上百名股東。
一家大型上市券商的保代也對此感到頭疼,“其實想要全部穿透核查,難度非常大。比如有些股權投資基金LP(有限合伙人),一層疊一層,你跟第一層LP尚且還能溝通,再往上查,難度大,也沒有人愿意搭理你。”
創投圈也受到新規一定的沖擊。深圳一名私募股權投資(PE)基金人士向記者表示,考慮減少對Pre-IPO項目的投資。他告訴記者,該公司之前布局Pre-IPO項目主要基于IPO“上市快、新股表現好”等優勢,“現在環境變了,好項目投資仍然擠破頭,但普通一點的項目鎖三年后能不能順利退出,能否有比較理想的收益,不確定性變高了。”
尤其現階段,新股破發成為常態。上海一家PE機構的聯合創始人曾向券商中國記者稱,科創板項目在Pre-IPO時期往往會推高估值,對于一些創投機構而言,大大增加了投資風險。“如果突擊入股享受鎖定三年的待遇,參考現在科創板不少公司的破發情況,3年之后有多少收益實在難說。”
也有機構人士分析,目前IPO審核周期變長,從這個角度來看,新規沒有讓投資機構比原來多付出很多時間成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毅等人撰文稱,36個月鎖定期的起算時間為“取得股份之日”,涵蓋了“入股-申報-反饋-上市”整個上市周期,客觀上確實會給投資人的退出預期增加了些許不確定性因素,但在近期A股審核周期較長(包括審核及注冊和發行流程通常在7-9個月,較長的甚至在12個月左右)的大背景下,“取得股份之日起鎖定36個月”與“上市后鎖定12個月”兩種情形,對投資人而言并不會有太大差異。此次變化并不會給適用新規的投資人增加太多的鎖定時間,對“通過A股上市實現退出”的投資邏輯也不會有根本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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