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轉板細則出爐 為科創板創業板注入新鮮“血液”
日前,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轉板上市辦法》),也標志著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將步入實際操作階段。個人以為,《轉板上市辦法》的出爐,將對資本市場協調發展提供助力作用。
今年6月份,證監會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陀^上,《指導意見》對新三板轉板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操作,有哪些規范性要求,制度上如何銜接等,并沒有相關的細則出臺,《轉板上市辦法》則指明了實施途徑。
由于新三板公司只能轉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轉板公司除了需要符合板塊定位,以及滿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外,由于轉板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僅僅只是交易場所的變更,因此,滬深交易所還對轉板公司增設了其他方面的考核指標。比如上交所增加了股東人數、累計成交量指標;而深交所則將預計市值指標調整為在精選層的交易市值,將公開發行比例要求調整為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并增設股東人數不低于1000人等條件。如果滬深交易所增設的考核指標不達標,那么新三板公司將無法實現轉板。
但《轉板上市辦法》也有值得商榷之處。比如控股股東持股限售期即是如此。由于轉板公司相關股東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已按照規定對股份進行鎖定,《轉板上市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為12個月,這一期限明顯偏短。
相對于其他板塊,科創板與創業板公司估值都不低,這無形中更容易引發相關股東的減持沖動。從現實案例看,由于發起人股東的大肆減持行為,創業板曾經被市場解讀為“套現板”。大肆套現行為,既對市場資金面造成巨大的壓力,也常常損害了創業板投資者的利益。個人以為,轉板公司股份在新三板的鎖定,不應該延續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中,畢竟這是不同的兩個交易場所,至少,科創板與創業板更具流動性。如果鎖定期只有12個月,無疑更有利于轉板公司相關股東的套現,對兩板塊通過IPO渠道上市的上市公司不公平,對于其投資者來講同樣難言公平。
盡管如此,《轉板上市辦法》的出爐,仍然值得肯定。作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可謂一波三折。既經歷過輝煌,也出現過低谷。近些年來,新三板出現了諸如融資額下降、交易不活躍、申請掛牌公司減少、主動摘牌公司增多等一系列問題,這也導致新三板有被邊緣化的風險。而轉板制度的確立,以及《轉板上市辦法》的出臺,無形中大幅提高了新三板的市場地位,能激發新三板市場的活力,增加新三板市場的吸引力,對于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而對于科創板與創業板而言,轉板上市成為除IPO、重組上市之外的第三條納入新鮮血液的渠道。而且,轉板公司經過新三板的基礎層、創新層、精選層的層層洗禮,通過新三板市場多年的“檢驗”,有利于規避財務造假與欺詐上市情形的發生,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樣大有裨益。更多公司實現轉板,反過來又能促進新三板的發展。另一方面,企業轉板上市,也能減輕滬深交易所審核部門的壓力,避免出現IPO“堰塞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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