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年報披露“減負”:創新層不再強制披業績預告
年報披露即將拉開序幕,新三板掛牌公司年報披露迎政策指引。
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在1月13日晚間相繼發布了新三板改革配套規則及2019年年報披露相關指引。
證監會此次發布的4件配套規則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等,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整體來看,對定向發行格式準則的調整涉及四方面:一是統一定向發行的要求,將信息披露及申報文件要求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全體公眾公司;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內容,明確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細化了募集資金用途等披露要求;三是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補充了對中介機構發表意見的要求;四是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明確掛牌公司申請定向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行出具自律監管意見,作為申請行政許可的必備文件。
與此同時,在對創新層、基礎層年報格式準則的規定上,證監會此次細化了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要求。
“明確創新層、基礎層年報的差異化披露要求,同時對披露內容進行適當簡化;借鑒科創板改革成果,以投資者需求為核心,提升年報信息披露的可讀性、有用性;中小企業特點出發,強化對創新層、基礎層公司經營業績影響較大的風險因素的披露。”證監會表示。
股轉公司當天晚間表示,2019年年報披露要求對創新層、基礎層公司披露內容進一步優化。
記者關注到,“進一步優化”主要體現在兩點:適度降低創新層公司披露要求、大幅降低基礎層公司披露要求。
例如,對于創新層公司,取消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強制披露要求,免于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報酬實際支付情況,不再要求執行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等;對于基礎層公司,減少分析性信息披露強度,披露內容以客觀財務數據為主。
“通過上述差異化安排,在滿足監管要求、投資者需求的基礎上,盡量降低創新層、基礎層公司的年報信息披露負擔,實現不同層級公司的披露內容與對應層次的公司特征以及投資者需求相匹配。”股轉表示。
股轉同時表示,將要求掛牌公司開展財務規范性自查,進一步識別財務基礎的薄弱環節,及時制定改進方案,并在2019年年報披露前整改完成;同時,要求主辦券商在督導過程中跟進掛牌公司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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