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化信披政策落地 新三板基礎性制度進一步夯實
上周五,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信息披露辦法》),新三板深化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正式向社會公布。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信息披露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一是取消中期報告應披露內容中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內容,為三個層級掛牌公司中期報告內容的進一步差異化預留空間;二是補充臨時報告范圍,明確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強化基礎層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負責人的職責,要求不設立董事會秘書的基礎層公司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董事會秘書。
環球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成偉表示,《信息披露辦法》針對不同市場分層建立差異化的信息披露體系,與各發展階段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投資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例如,精選層要對標上市公司監管要求,強化信息披露;除精選層以外的其他板塊,則根據掛牌公司特點提供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信息披露要求。
接近全國股轉公司的人士表示,《信息披露辦法》既吸收借鑒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成熟經驗,也充分考慮了掛牌公司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制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明確了董監高及相關股東的職責與義務,有利于夯實主辦券商等中介機構的職責。
北京南山資本創始人周運南認為,《信息披露辦法》在總結掛牌公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成果,對掛牌企業主體和中介機構都有更嚴的規范。“新三板近7年的運行情況表明,部分掛牌公司在新三板運行中暴露出的很多問題,確實與某些中介機構不盡責有關聯。”周運南認為,為提高新三板監管效率,提升新三板整體質量,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劉成偉表示,夯實中介機構職責是近年來一以貫之的監管安排,中介機構依職履責有利于減少事后監督的壓力,同時違規情形能夠被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最大程度減少和降低了損失。
此外,在監督管理方面,《信息披露辦法》還明確了證監會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進行行政監管和執法處罰的法律依據,確定了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監管方式與手段。
市場人士表示,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納入證監會的行政監管。證監會有權依法調查信息披露相關違法行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全國股轉公司作為自律管理機構,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履行證券交易場所一線監管職責,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劉成偉認為,這一方面體現和強調了全國股轉公司一線監管的角色,另一方面也考慮到新三板掛牌公司種類、數量眾多,可能涉及的違規情形也千差萬別,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在監管方面各有分工,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
市場專家認為,本次新三板改革后,將形成“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的三層次市場結構,明確各層次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安排,將能夠更好地引導市場行為,高效地監管執法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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