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分拆子公司上市新規
中國證監會于12月13日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明確了上市公司分拆的條件、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的要求等,規范了分拆上市流程,加強了對分拆上市行為的監管。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規定》獲悉,上市公司分拆原則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內上市已滿3年。
第二,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累計不低于6億元人民幣。
第三,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不得超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資產不得超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30%。
第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第五,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但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凈資產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所屬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第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上市公司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30%。
第七,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并說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均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且資產、財務、機構方面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除此之外,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放開了部分條款門檻,包括將盈利門檻從10億元降至6億元,將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比例限制由10%放寬至30%;征求意見稿不允許最近三年內募資投向的業務和資產分拆單獨上市,正式稿允許最近三年內使用募資規模不超過子公司凈資產10%的子公司分拆。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明確,在上市公司披露分拆信息環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披露信息,交易所則對分拆信息的披露情況開展問詢,必要時有關部門還會進行現場核查。
在分拆后發行上市或重組上市申請、分拆后母子公司日常監管等環節,《若干規定》也要求加強對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嚴防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或調節利潤等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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