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探索金融司法保障 科創板為資本市場探路
康美藥業因虛增利潤886億元被行政罰款60萬元,對21名相關責任人共處罰款535萬元。
科創板開市已1月有余,這一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試驗田”正在逐步展現示范效應。
司法保障是市場失靈下的最后一道防線,科創板的作用正在從后臺滲透到前端;金融司法邏輯也貫穿在了科創板發行、上市、交易、披露、監管等各個環節中,以賦能更好的制度創新。
近來,康美藥業因虛增利潤886億元被行政罰款60萬元,對21名相關責任人共處罰款535萬元,被外界熱議為“造特別大的假,罰特別少的款”;對比同類型的美國安然事件,針對其虛增6億多美元開出的罰單約為5億美元,高管被判刑24年且罰款4500萬美元,公司隨即破產。
如何對上市公司進行制約?法律制度理應先行。經過梳理,第一財經記者發現,現階段科創板司法制度架構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是國家立法,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及全國人大授權的相關決定;第二個是證監會的法律規定;第三個則是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那么涉科創板法律糾紛該如何界定?各責任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審判機制又該如何建立?依據我國法律邏輯,金融司法該怎樣服務資本市場?
事前:如何審出一家真公司
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是科創板注冊制貫徹的核心,也是一切法律條款制定的開端;其目的就是解決投資人與發行人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源頭審出一家真公司。
為了徹底貫徹這一核心,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在其中承擔了較大的審核、把關、問詢的職能。證監會將對企業上市的審核把關權下放到了上交所;這體現了法律制度正凸顯出“層次清晰、規則下沉”的特點。
“制度的安排還體現在,要推進相應的發行定價約束機制。”上交所首席律師盧文道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為股票合理定價服務;發行人通過信息披露揭示了經營財務技術風險情況,其也應該能夠對發行人的股票定價有正向約束和正向反饋作用;一般來講信息披露質量越高,有關投資決策風險披露越到位。
除了審核環節,對企業進行問詢也體現了以信息披露為導向的價值。其中,招股說明書作為披露義務的主要載體,問詢和回復的對話式方式成為信息披露的重要方式。
“按照邏輯來說,一個企業如果很好、很規范的話,一輪、二輪問詢過會就不需要再問了,理論上來講是比較好的公司。”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表示,但是數據顯示被問詢得越多的公司反而漲得多,信息披露的市場效應還遠遠沒有達到預期。
那么怎樣的信息披露制度為好?羅培新認為,一方面發行人、中介機構要承擔主體責任,另一方面,監管部門也可以用“醉駕技術”來管理,比如違規查處后及時上網,讓各方面都來不及去說情;同時,在審判上也要采用主觀+客觀的合理審查標準。
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單素華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標準目前都存在如何把握定性和定量的平衡問題,既能讓投資者獲得充分有效的信息,也不要過分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
盡管諸多專家認為交易所監管行為的性質需要進一步界定,包括其業務規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涉交易所案件的訴訟模式如何確立等,但如此設置確能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
“行政管理的精細化有助于在前端解決民事訴訟中小投資者的舉證困難,有助于明確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有助于將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準確地移送刑事司法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薛峰認為。
事中:保薦等中介職責如何界定
業內人士認為,對于已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信息披露把關的主體從審核部門向中介機構轉移后,信息披露的不確定性會更大;因此,制度銜接、相關主體如民間機構、中介機構等的責任界定及義務履行便至關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科創板的成功取決于價格發現功能的健全,操縱市場是破壞價格發現最大的威脅;任何違反了科創板明確規定的5大類11種異常行為(涉及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等)都將涉及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等多方制裁。
因而,在制度完善上,首先要考慮將交易所的行政監管與民事、刑事進行有效銜接。
“準確界定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將為相關民事賠償提供堅實基礎。”薛峰表示,與證券法規定的“指使”不同的是,科創板注冊辦法第70條明確規定了實際控制人的違法行為包括了“縱容、指使、協助”三項。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認為,目前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銜接不很順暢。要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進一步完善,就要用好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此基礎上,也要進一步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同時,要探索構建證券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這些也已在具體案件中進行了實踐。
同時,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訴的銜接也很重要。“以往有學者認為,盡管80%的行政處罰都符合追溯內幕交易罪,但都無法立案,原因多在于‘以罰代刑’;如今我們可以更多地采取主觀標準,即將刑事手段及早介入,通過偵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來查明實際控制人的主觀狀態。”薛峰補充說。
除了交易所相關制度的銜接外,保薦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明確界定。
根據現有的法律意見與文件,科創板中,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則需要保證勤勉盡責和全面核查驗證的責任。此外,其他中介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和普通注意義務也有規定。
是否由保薦人進行先行賠付,在市場實踐中目前尚無定論。“此前,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要求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或先行賠付,然而此次科創板并沒有采用‘先行賠付’機制,這也是在更加合理地進行責任劃分。”國泰君安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張志紅對記者說。
此外,近期受到業內熱議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則對保薦人責任提出更嚴格要求,其中更是將適當性義務性質界定為金融機構的先合同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金融中介機構提供了與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認知不契合的產品,該投資人有權要求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承擔單獨或連帶賠償責任。
事后:如何確定金融審判的規則
未來,業內人士分析科創板會有約2~3成退市率,這對該領域證券審判工作帶來更高要求。
今年7月,在最高法院出臺的相關意見中,規定將涉及科創板的糾紛案件指定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而早在同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就頒布了關于證券糾紛的示范判決機制,或將成為今后科創板案件審判的索引。
據悉,該首創性示范判決機制,以上海金融法院根據成立1年來受理的10多家上市公司群體性證券侵權糾紛為參考,由示范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等共同發揮多元作用。
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宋向今的預測,未來涉及科創板糾紛的案件將包括這幾類: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之間的上市合同糾紛,公司發行注冊引發的行政糾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引發的證券欺詐糾紛,證券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引發的糾紛等。
鑒于涉科創板糾紛呈現人數眾多但分散、訴訟收益不足以彌補訴訟成本等特點,中華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提出,集團訴訟制度可作為有效訴訟模式。
而究竟怎樣做,才能真正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針對在發行上市環節持續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欺詐行為,除了要進行從嚴、從快的監管,并通過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進行追究外,林曉鎳認為,也要建立對證券侵權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先行執行工作機制,也就是追首惡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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