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要求切實提高科創板申報稿質量
自今年3月科創板IPO申請獲受理以來,部分保薦機構在制作申報材料的環節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甚至已有保薦代表人因擅自修改招股書申報稿、問詢函等行為領受了紀律處分。為提升券商的專業服務能力、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近日下發了《關于切實提高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質量和問詢回復質量相關注意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此前,上交所曾指出,科創板擬上市企業的申報材料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五個“不夠”: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披露不夠充分;企業業務模式披露不夠清晰;企業生產經營和技術風險揭示不夠到位;信息披露語言表述不夠友好;文件格式和內容安排不夠規范。而近日下發的通知結合審核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就申報材料中的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發行人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等相關內容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關于風險因素,一些招股書申報稿泛泛而談、避重就輕,個別的風險因素披露竟還包含發行人的競爭優勢及類似表述,使“風險揭示”變成了“自我表揚”。對此,通知明確要求,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等內容。要提高風險因素披露的針對性和相關性,盡量對風險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對導致風險的變動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對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核心技術是否過硬,無疑是檢驗企業能否登陸科創板的關鍵指標。就關于業務與技術的披露,通知要求,應結合公司收入構成、客戶及供應商、市場地位等,使用淺白易懂的語言,客觀準確、實事求是地描述發行人的經營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場推廣的宣傳用語或夸大其詞的描述,同時避免使用艱深晦澀、生僻難懂的專業術語。
針對招股書申報稿和問詢回復中常出現的“領先”“先進”等定性描述,通知要求提供客觀依據。
此外,通知還要求保薦機構在《關于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意見》中,說明對發行人核心技術的盡調過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證據,不得簡單重復發行人《關于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說明》中的內容。
針對此前出現的保薦機構擅自修改申報材料的問題,通知明確指出,發行人、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在審核問詢函的范圍之外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定,提交專項報告說明修改情況及原因,并對修改內容予以加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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