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盧文道:注冊制改革實踐中全面加強監管具體體現在“三個更加”
11月16日,深交所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盧文道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金融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2023年學術研討會上表示,近日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推進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要求全面強化監管有效性,要求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要求培育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這對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和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盧文道表示,注冊制改革實踐中,全面加強監管具體體現在“三個更加”。一是事前入口把關更加強化。注冊制改革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但這并不等同于只要披露信息就可以發行上市。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尚不充分、誠信環境不夠完善、市場機制和法治約束功能不夠有效,在這一現實背景下,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重要改革任務。
二是事中持續監管更加有力。注冊制下,必須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因為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離不開更加嚴格的持續監管。注冊制改革過程中,先后啟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治理長效機制,啟動了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累計已有120余家公司相繼退市,強制退市公司家數超過了改革前20余年的總和。
三是事后監管問責更加嚴格。注冊制改革必須堅持“零容忍”,從嚴打擊各種違法違規亂象,特別是必須將打擊財務造假作為監管執法的重中之重,否則改革中容易出現“一放就亂”的局面。
盧文道表示,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則是注冊制改革全面加強監管的具體體現,因為他們是公司發行上市準備過程中的重要推動者;上市后的生產經營、內部治理和規范運作中的重要影響者;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中的重要實施者。這要求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前后的監管要求一體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立體追責一體強化。
在盧文道看來,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制需要更為充分的法制供給。“注冊制改革以來,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的法制供給主要體現在以證券法為主干的證券法制體系中,而與之相關的公司法制保障尚未到位。”盧文道表示,“目前,新一輪公司法修改正處于最后階段,如何構建一套完整的針對控制權的法律規制體系,特別是如何立足于包括我國上市企業在內的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通常處于事實上的主體地位等現實,強化控制權的法律規制,具有相當的共識。”
在制度構建方面,盧文道建議:一是要尊重控股股東的基本股東權利。二是要確立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在我國的公司治理實踐中,控股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是普遍情況,由此,在公司法修改中賦予控股股東以信義義務,這具有現實的必要性。三是要促進控股股東權責統一。有必要建立事實董事制度,控股股東雖不擔任董事但事實上履行決策管理職能的,有必要按照信義義務要求承擔忠實、勤勉責任。四是要構建控股股東權利濫用的防范機制。強化控制權的法律規制不是要否認其在公司中的股東地位,而是在于防止其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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