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規:規范境內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
證監會5月16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下稱《指引》)。
證監會發布了新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主要解釋了如何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進行備案和注冊等程序的規范,以及一些具體的要求和安排。
根據《指引》,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后,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這一措施旨在支持那些市值規模較大、運作水平較高的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并將這些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
在此之前,境內上市公司需要先向保薦人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注冊申請,由境內證券交易所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如果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則需要重復這一過程。
此外,《指引》還要求,境內上市公司應當確定全球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并將其與合格境外投資者、滬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為了進一步規范這一過程,證監會還制定了一些材料要求,包括申請材料、決策程序文件、募集文件,以及發行情況報告等。同時,在完成境外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后15個工作日內,境內上市公司還需披露發行情況報告,穿透說明實際認購對象,并說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換等類似協議安排及其合規性,是否存在投資者延長跨境轉換期限的情形。
最后,《指引》還對一些安排進行了具體規定。例如,對于那些已經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憑證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準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履行基礎股份發行注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并在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進行提交。對于已經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關議案,則無需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些安排將有助于促進規范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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