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護航北交所進入“百企時代” 最高法出臺意見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
6月24日,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擴容至100家。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
此次發布的《關于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四個部分14個條文,旨在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和北交所的設立運行,保護中小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力滿足多層次司法需求
作為我國境內第三家證券交易所,北交所開市7個多月以來,專注服務“專精特新”企業,上市公司呈現出較強的韌性和活力。截至6月28日,北交所總市值2177.45億元,中小企業占比78%,覆蓋工業材料、信息技術、醫藥健康、“雙碳”、消費等多元細分創新領域,戰略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占比超八成,呈現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多元化創新形態。
“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交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的重大舉措。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交所順利推進,保護中小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法在廣泛調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意見》。”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
《意見》明確提出以優質司法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要求依法支持證券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融資,按照“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予以區別對待,秉持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依法降低中小企業融資交易成本,優化審判執行程序降低創新型中小企業訴訟成本。其中,人民法院在認定虛假陳述內容是否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重大性標準時,應當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期成長特點,對其信息披露質量的司法審查標準不宜等同于發展成熟期的滬深上市公司,做到寬嚴適度。
上述負責人表示,《意見》的出臺有助于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交所保駕護航,推動形成市場參與各方依法依約行為、資金信息有序推動、主體歸位盡責及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良好市場生態,為投資者放心投資、中小企業大膽創新創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進一步加強司法保障力度
根據《意見》,對于以北交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管理職能相關的第一審證券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對北交所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來,與金融監管機構共建金融司法大數據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條舉措,支持加大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力度,服務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邢會強是最早研究新三板的法律學者之一,他早在2015年就在其相關專著的后記中提出在新三板基礎上設立北交所。“北京此前有了金融法院,現在又有了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完善了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功能。”邢會強說。
《意見》明確,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股票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參照適用。對于北交所所涉糾紛,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先行通過證券交易所聽證、復核等程序表達訴求,尋求救濟。嚴格執行證券法有關保障證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規定,依法落實證券交易所正當自律管理行為民事責任豁免原則。
升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防止過分苛責證券中介機構,產生“寒蟬效應”的同時,人民法院恪守底線,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意見》強調,嚴厲打擊涉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對于發行人與證券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懲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重整案件時,對于掛牌公司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涉及資產交易并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溝通協作,督促公司及相關主體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在司法程序中關注注入資產的合規情況等,依法懲處規避證券監管、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此前,一些上市公司在定向增發時,投資方為了降低風險,往往會要求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簽訂“定增保底協議”,該協議的有效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意見》明確表示,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再融資過程中訂立的“定增保底”性質條款,違反了證券法公平原則和相關監管規定,法院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
邢會強認為,從交易場所的一個市場層次變成交易所,北交所的設立提升了其法律地位,體現了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服務的升級。以精選層為基礎組建北交所,產生了一個服務中小企業更加高效、更加專業化的平臺。這有利于打造“創投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區域股權市場—新三板—證券交易所”的全鏈條市場服務體系。同時,這也有利于破除部分機構投資新三板精選層的政策障礙,改善市場流動性。
據悉,北交所將完善交易機制,研究推出混合交易和融資融券制度,擇機發布北交所指數,為投資者提供更多交易選擇和指引,促進創新型中小企業更好實現價值發現,將自身打造為創新型企業估值定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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