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材料仍被罰,IPO從嚴監管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日前,深交所創業板發布的三份監管函吸引了市場的眼球,監管函分別劍指已終止IPO申報的F公司及保薦代表人、簽字會計師等。撤回IPO申請材料仍然被追罰,這無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個人以為,IPO監管從嚴,將有利于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根據監管函,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列舉了F公司多項重要違規事實,包括未充分披露存貨管理內部控制缺失的相關風險;未充分披露研發投入相關內部控制缺失的相關風險;現場檢查發現,F公司存在會計核算不規范情形;招股說明書關于收入分類信息披露不準確等情形。整體而言,F公司的違規行為主要涉及信息披露、會計核算、收入分類等。客觀上講,這些違規行為本可避免,但該企業因之終止IPO之旅,確實值得思考。
此次F公司被罰,個人以為有幾點應引起關注。一是該企業曾經為現場檢查的對象。F公司2021年6月份提交創業板IPO申請材料,7月份即被抽取為現場檢查對象。現場檢查對象最終撤回材料,這在新股發行中已成常態。顯然,這并不是正常的“常態”。二是“一撤了之”已經行不通。雖然該企業去年12月底主動撤回IPO申請材料,但仍然被監管部門追罰。
事實上,F公司并非首家撤回IPO申請材料被追罰的擬上市企業。像L公司2021年底也曾主動撤回IPO申請材料,但今年1月份,證監會官網就公布了對L公司、保薦機構,以及兩名保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近幾年來,隨著注冊制開啟試點,科創板與創業板實行更加包容的上市制度,再加上IPO過會率重回高位,排隊企業數量出現不斷飆升的現象。毫無疑問,個中既不乏蒙混過關者,也不乏僥幸闖關者。而排隊企業數量的攀升,不僅增加了證監會發審委、滬深交易所相關部門的審核壓力,也使IPO“堰塞湖”再次出現。而且,那些僥幸闖關的企業上會審核,無形中也是對市場資源的一種浪費。
基于此,IPO現場檢查制度應運而生,所產生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被抽中企業高撤回率即是最好的證明。比如2021年1月3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曾組織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名單第二十八次抽簽儀式,結果從407家擬在創業板或科創板掛牌的企業中共抽取20家企業,作為開展IPO現場檢查的對象。值得注意的是,20家企業中,先后竟然有16家企業撤回了IPO申請材料,占比80%。占比之高,實屬罕見。這些企業如果不是被抽中,是否撤回材料顯然需要打一個問號。
除了現場檢查外,監管部門還多次強調“申報即擔責”。F公司與L公司被處罰,即是“申報即擔責”的具體體現。
不過,此次無論是擬上市企業,還是保代與簽字會計師,深交所采取的監管措施無一例外都是“書面警示”,如此處罰無異于隔靴搔癢。違規者既沒有受到嚴懲,所產生的警示效果其實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此次被處罰的也只涉及到保代與簽字會計師,相關保薦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卻沒有“擔責”,個人以為也是值得商榷的。
無論是從那個角度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都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既需要加速出清市場上的劣質公司,也需要把好“入口關”,而從嚴監管顯然是不可或缺的。
個人以為,對于“帶病闖關”,或申報后被發現違規行為又撤回材料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絕不可書面警示了之。個人建議,對于此類擬上市企業,應在1~2年內不受理其IPO申請文件;對于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應撤銷其從業資質;對于相關中介機構,更要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否則,類似F公司的鬧劇還有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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