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首例銀行劃轉募集資金案開庭 上陵牧業訴黃河銀行涉五焦點
5月19日,新三板掛牌奶企上陵牧業134位股東訴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黃河銀行”)劃扣1.98億募集專項資金案二審在最高人民法院線上庭審舉行。原告股東代表合源資本、谷旺投資、被告寧夏黃河銀行代理以及第三方上陵牧業董秘等出席了線上庭審。本次庭審主要圍繞5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值得關注的是,上陵牧業訴黃河銀行擔保違規案,并被市場稱為新三板首例銀行劃轉募集資金事件。
歷時三年,上陵牧業與黃河銀行違規擔保案仍未裁決出結果。據庭審結果,作為上訴方的134位中小股東、第三方上陵牧業和被告方黃河銀行可以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交補充意見。如果三方有調解意愿,也可在三日內與法庭溝通。
五大爭論焦點論證黃河銀行是否違規劃扣專項募集資金
本次庭審主要主要圍繞五點爭議展開辯論,本次線上庭審持續一天之久。
焦點一,一審判決采信黃河銀河提交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及借款到期通知書是否正確。
本次庭審,原告方認為越權代表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一審中黃河銀行提交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并不被原告方認可,原告表示,本次股東會決議并不屬實,且沒有134位股東簽字。雙方就134位股東是否被越權代表展開辯論。
據庭審中透露,黃河銀行拿到的股東大會決議上只有上陵集團和寧夏思瑞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伙)的簽字蓋章。
根據公司公告,思瑞投資是上陵集團內部的員工持股平臺,也是上陵牧業的第三大股東,定向增發后持股占比14.57%。
這也意味著這份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文件只有上陵集團的參與,并未經上陵牧業其他中小股東審議表決,也沒有相關公告披露。
對此,原告方認為中小股東被越權代表,應該認定為本次合同無效。
上陵牧業董秘沈致君作為公司訴訟代表當庭提出質疑稱:“涉案擔保未經上陵牧業股東大會審議。”
面對股東代表與沈致君的質疑,被告黃河銀行訴訟代理律師辯稱:“股東大會決議僅屬于企業內部程序,黃河銀行沒有義務對其進行審查。”
此外,原告表示,一審中,黃河銀行提供三份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只有一份,其他兩份為復印件,復印件是不是真實、是否有效有待確認。
對此,黃河銀行代理表示,原件有的,目前在黃河銀行會調出與提供原件。
焦點二,上陵牧業與黃河銀行簽訂的案涉擔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34位股東方代表認為,簽署擔保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認為擔保合同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認為,該擔保合同不應對上陵牧業發生效力。
股東方代表認為募集資金賬戶不能亂用,應該用于上陵牧業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原被告雙方就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展開辯論。
焦點三,原審法院對于黃河銀行的善意判斷是否正確。
原告認為案涉合同是簽署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股東權益。原告方代表從八個方面論述,認為黃河銀行有惡意串通嫌疑。在具體論述過程中,原告在論述中提出質疑,“銀行所有的擔保業務,在征信系統中均能查詢到,唯獨上陵牧業此次涉案擔保,在征信系統中無法查到。”
此外,原告表示,黃河銀行手中的臨時股東協議和上陵牧業對外公告的股東大會內容完全不一樣。
而黃河銀行方代理認為黃河銀行并非惡意,認為原告沒有具體證據證明黃河銀行存在惡意。
焦點四,黃河銀行需承擔侵權責任是否成立。
原告認為黃河銀行需承擔侵權責任是否成立核心問題就是前面幾個焦點問題是否成立的問題。比如合同效力問題,善意惡意問題是否成立。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以及有關新三板掛牌公司對外擔保相關審查的規定能否適用于本案。
在五個爭議焦點中,重中之重是黃河銀行提供的臨時股東決議是否真實有效以及黃河銀行作為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監管方,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大股東上陵集團越權代表上陵牧業質押擔保資產的行為。
違規擔保浮出水面,上陵牧業被迫還債?中小股東概不知情
此次案件事發于2018年10月8日,彼時,上陵牧業董事會突然發布公告稱,2018年9月26日,黃河銀行將上陵牧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的1.95億元募集資金及上陵牧業基本戶黃河農村商業銀行新華支行(以下簡稱“基本戶”)中的244.09萬元劃轉用于上陵牧業控股股東寧夏上陵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陵集團”)關聯全資子公司的擔保貸款還本付息。
上述公告發布后,上陵牧業的小股東才知曉此事。此后,公司134位中小股東向寧夏高院提起共同訴訟。2019年12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上陵牧業的134位中小股東原告的訴訟請求。隨即,上陵牧業及中小股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在上陵牧業增發塵埃落定前后,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團全資子公司寧夏上陵卓恒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黃河銀行借款7500萬元,到期后經協商展期12個月;2017年4月10日及11月8日,上陵集團全資子公司寧夏銀川上陵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先后向黃河銀行借款1億元和2500萬元。
在未經過上陵牧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的情況下,上陵集團違規代表上陵牧業和黃河銀行簽訂了《賬戶資金質押協議》,以上陵牧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的2.25億元為兩個全資子公司的借款作為質押提供擔保。
2018年10月,所有借款只歸還了80萬元。與此同時,上陵集團2012年發行的5.42億元債券“12寧上陵”到期未能兌付,公司遭遇債務危機,償債能力明顯不足,黃河銀行將上陵牧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約1.95億元、基本戶中的302.78萬元以及一般賬戶中的1.86萬元盡數劃轉,用于償還此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上陵牧業訴訟代表董秘沈致君當庭表示,上陵牧業的134位中小股東認為黃河銀行與大股東上陵集團惡意串通簽訂《賬戶資金質押協議書》,強行劃轉公司賬戶資金用于替其他子公司償還債務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上陵牧業的正常經營,對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上陵牧業訴黃河銀行擔保違規案,并被市場稱為新三板首例銀行劃轉募集資金事件。沈致君在庭審中表示,該案的審判結果對新三板乃至整個資本市場影響都比較大,“這件事性質比較惡劣,對整個新三板市場都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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