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勝任能力!證監會要求基金新任總經理有5年以上公募管理經驗
昨日,證監會發布《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文件,文件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圖:證監會發布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文件 來源:證監會網站
文件表示,此指引是為了進一步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的勝任能力。
具體來看,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擬任總經理、督察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從業經歷,其中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證券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
二、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2、擔任大中型(資產管理規模行業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門負責人滿4年;3、擔任證券公司分管資管業務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2年;4、擔任證券資管子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5、擔任保險資管公司負責公募業務的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4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4年。
三、擬任督察長除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外,需具備5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業務合規負責人滿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子公司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監察稽核、風險管理工作,擔任部門負責人滿2年;3、擔任取得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的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職務滿2年;4、擔任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合規部門負責人滿4年,其從業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須滿足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管理良好、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合計不低于150億元。
四、擬任總經理、督察長自公司開業之日起2年內離職的,接任人員應當符合前述規定條件。
Wind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共有62家公募基金/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的104位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首席信息官等高管發生職位變更。
2021年,則有248家公募基金/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的419位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首席信息官等高管發生職位變更。
表:自去年1月份以來每個月基金公司董監高等人員變更情況 來源:Wind 界面新聞研究部
“總體來看,目前公募和資管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等高管職位變更,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股東方為了加強管理,選擇更合適的人才擔任高管;高管自身有更好的職業前景,主動離任;公司為了激勵人才,進行提拔等。”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由于市場環境復雜多變,公募基金管理壓力明顯提升,高管壓力大選擇離任也是原因之一。
楊德龍表示,高管變動也并非壞事,需要辯證地看待。如果現任高管更有能力,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司,也會給公司方面帶來更好的效益;但如果業績良好的高管因個人原因離職,或多或少也會對公司的運營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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