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強化退市公司監管 三類公司不得進入退市板塊
已退市公司的監管新政即將出臺。
2月25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的制度安排。同時,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和中國結算等五部門也聯合發布配套的實施辦法,明確相關實操細則。
監管部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新制度的出臺,對于保障退市制度平穩實施,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著積極推進作用。
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
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常態化退市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數量呈現出快速增加的態勢。
據統計,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塊掛牌退市公司數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長到83家。2021年,共有28家上市公司通過多元化渠道退市,17家為強制退市。其中,10家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7家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1家主動退市;10家重組退市。
退市制度有成效,但退市機制仍需健全,部分制度安排已無法適應當前新的監管形勢。
為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營造“有進有出,能進能出”的良好生態,證監會起草相關指導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按照注冊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保障常態化退市的順利實施,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依托現有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作為退市板塊承接退市公司,優化退市公司監管工作,維護穩定、良性的市場環境。
《指導意見》立足于落實《證券法》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保障常態化退市平穩實施,依托現有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作為退市板塊,按照“順暢銜接、適度監管、防范風險、形成合力”的原則,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的制度安排。主要內容包括強化退市程序銜接、優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
投資者門檻將有所調整
根據中國結算最新發布的數據,自2019年3月突破1.5億以來,證券市場投資者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22年2月25日已達20000.87萬,突破2億大關。面對數量眾多的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監管部門在退市制度制定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
完善退市后監管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退市制度的平穩實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事實上,僅靠監管部門下達指令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各方共同配合。
對此,為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落實證監會發布的《指導意見》,同一天,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五個部門,也聯合發布《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實施辦法》),結合退市公司掛牌過程中主要存在的退市公司配合度不高、主辦券商承接機制不暢、確權程序復雜等問題,從制度安排、程序優化等方面明確了“見實效、可落地”的處置措施。
對于原實踐中存在問題、運行不暢的規定,《實施辦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優化調整,包括各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的操作細節及義務或指責。
例如,《實施辦法》大幅簡化了退市公司掛牌要求,明確退市公司不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由主辦券商“驅動”退市公司掛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極應對,導致長期無法掛牌的情況。同時,明確了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的負面清單,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產的三類退市公司不得進入退市板塊。
出于對投資者的保護,《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也提出“匹配適度的投資者門檻要求”。
鑒于退市公司投資風險較大,為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抑制炒作,并基于滬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良好運行的實踐,《實施辦法》延續了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即個人投資者需滿足2年股票交易經驗、50萬元證券類資產的要求,未滿足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仍可買賣原公司股票。與此同時,基于不影響原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實施新老劃斷,規則生效前已開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以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
此外,《實施辦法》將主辦券商承接機制制度化,有效解決長期以來退市公司確定主辦券商困難、證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問題。同時,還優化了股票確權登記程序,明確了掛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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