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開市!北交所發布10件業務規則及細則
10月3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正式發布與北交所上市、審核相關的4件基本業務規則及6件配套細則、指引,上述規章、規范性文件將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北京證券交易所將于11月15日開市,屆時新三板市場精選層超過68家公司將全部平移進入北交所。
4件基本業務規則包括:
▲《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下稱《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下稱《再融資審核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試行)》(下稱《重組審核規則》)
6件配套細則指引包括: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下稱《上市委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下稱《發行承銷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下稱《可轉債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
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
《上市規則》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等四部分組成,作為全面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行為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相比征求意見稿,《上市規則》主要作出了四方面調整:
一是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
二是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續性,明確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后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
四是為防止公司通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對審計報告類型適當從嚴要求。
按照《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北交所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辦理方面,北交所將借鑒滬深交易所的成熟經驗,對信息披露管理機制進行優化調整,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
【發行條件】
哪些企業能在北交所上市?
發行人應當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據了解,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直接申報北交所發行上市。但這一意見并未被采納。證監會表示,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交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要求發行主體為在新三板掛牌滿12 個月的創新層公司,有利于充分發揮北交所對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示范引領作用和“反哺”功能。
【注冊程序】
申請上市審核需要多久?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顯示,北交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形成審核意見,通過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對保薦 人實施現場督導、要求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等方式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中國證監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通過要求北交所 進一步問詢、要求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發行人現場檢查等方式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資者參與條件】
哪些人可以在北交所進行交易?
參與北交所交易必須為合格投資者,據9月17日發布的《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試行)》顯示,北交所開市后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為開通交易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50萬元,同時具備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準入不設置資金門檻。
【上市企業再融資】
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和特定對象
《再融資辦法》顯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滿足創新型中小企業多元化的融資需求,提供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等多種融資品種選擇。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
此外,明確發行定價、限售要求,其中,公開發行不低于市價發行,可以采取詢價、競價或直接定價的發行方式;定向發行要求不低于市價八折發行,原則上應當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對象和發行價格,普通投資者限售不少于6個月。
【持續監管】
北交所企業監管標準如何建立?
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顯示,北交所設立后,其市場功能和市場主體基本權利義務等與滬深交易所基本一致,因此在監管制度和機制設計上,嚴格遵循了現有法律框架,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安排接軌,壓實市場主體法律責任,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業為主,與滬深交易所相比整體規模較小,在持續監管制度安排方面,充分考慮了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成長規律,注重平衡企業規范成本,并授權北交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定自律規則,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和公司自治 作用,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適應性。
【減持程序】
北交所企業減持套現空間有限
《監管辦法》顯示,考慮到北交所上市企業從公開市場產生,通過減持進行套利的空間有限,放寬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減持時間和數量的限制,改為預先披露要求,同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股份鎖定期,做好減持與限售之間的平衡。減持程序等具體內容由北交所規定。
具體來看,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計劃通過北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并按照北交所的規定披露減持計劃實施情況;擬在三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30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其通過北交所和全國股轉系統競價或做市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前款規定。
【信息披露】
誰該負主要責任?
《監管辦法》顯示,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并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長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 務、辦理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企業轉板】
北交所企業如何轉向上交所、深交所?
10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且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同時,其在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并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轉板屬于股票上市地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轉板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轉板申請,上交所、深交所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北交所終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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